天津通报8起环境典型案例,半数涉“暗管偷排”“篡改数据”被移送公安
2019年5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743人次,检查企业2424家次,立案167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39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53件,其中涉及大气类50件、水类17件、固体废物类13件、违法建设项目类47件、噪声类21件、其他类5件,共处罚款91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4件,限产、停产5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5.9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148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79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424辆,超标机械9台。
现对5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宋国树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9年5月2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前村宋国树个体酸洗车间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酸洗车间于2018年10月正式建成投产,主要从事乐器配件酸洗钝化加工,该酸洗钝化车间的水泥硬化地面铺设了塑料板未做防渗处理,酸洗钝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酸洗钝化废水和各工作槽互相转换时产生的洒落地面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PVC管直接排入该厂区外东侧的一个渗坑内。经监测,厂区东侧渗坑内的PH值4.94无量纲、总锌60.5mg/L、总铜75.5mg/L、六价铬90.4mg/L、总铬92.4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5月2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2019年4月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天津市海林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进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未使用,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内有一排水泵,将未处理的生产废水使用排水泵通过软管排入污水处理站西北角一砖混结构的集水池内,集水池生产废水再通过管道排入厂区北侧集水池内,厂区北侧集水池与市政污水管网连通。现场对公司车间内集水池、车间内外排集水池、厂区北侧排水沟观察井、厂区北侧生活污水管网观察井、厂区北侧外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查,化学需氧量分别为2500mg/L、2440mg/L、2530mg/L、1530mg/L、2280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9年5月2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2019年4月16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天津市乐美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白瓜子,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过车间内集水池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厂区西侧的观察井内,最终流向未做防渗坑塘内。经对公司车间北侧集水池、南侧集水池内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分别为5600mg/L、4390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5月2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9年5月2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2019年4月26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马圈村无名洗塑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位于滨海新区中塘镇马圈村,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的清洗与粉碎,该单位塑料破碎清洗机上的一条塑料软管与厂房外一金属管相连直接通至东侧围墙外的土质排水沟内,管内水呈黑灰色,水沟内水体浑浊呈灰色。经监测,甩干机排水管石油类浓度为5120mg∕L、厂房外东侧排水沟石油类浓度为755mg∕L(属于HW08类废矿物油),属于有毒物质。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5月30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2019年4月2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赶超新型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现场检查时,厂区内散落的废油漆桶(属HW12类危险废物),与废铁件堆放在一起,该单位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4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2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2019年4月18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柳青镇的天津市佳利电梯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产品为电梯电机,主要工艺为机加工、装配、喷漆。现场检查时惯性轮车间外进行整机露天喷漆,惯性轮车间内有惯性轮及配件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5月1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2019年3月25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盈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建有密闭式围挡、骨料棚,现场料堆苫盖不完全,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5月29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2019年3月14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武清区通奥建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苫盖不完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5月7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天津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策划设计:新媒体科
编辑:刘金鹏 李君
长按二维码关注
你真舍不得点赞吗?▼